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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法院調解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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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法院調解書流程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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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不認離婚調解書應該怎麼辦


眾所周知,要取得房屋等不動產的所有權,僅僅基於交付而取得實物佔有還不夠,還必須辦理過户登記手續。這是物權公示原則的要求。因此,在房屋給付判決中,義務人的義務就不僅僅是將作為判決標的物的房屋交付給權利人,由於現行房屋過户登記採取出讓人與受讓人合意轉讓制度,所以義務人還應當向權利人提供辦理過户所必需的手續資料,如作為出讓人在有關手續材料上簽名。這樣看來,房屋給付的判決包含了實物交付和協助辦理過户兩項義務,兩項義務構成一個完整的權利轉讓,缺一不可,所以不能認為後一項義務是前一項義務的附隨義務。

在房屋給付判決中權利人在義務人拒絕配合協助辦理房屋過户的情況下,是直接向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過户,還是向法院申請執行,房屋登記管理部門再憑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過户呢?這一點存在爭議。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這是人民法院就辦理產權過户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明文規定。如果當事人可以憑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文書直接向登記部門申請辦理過户,則該條規定就無從適用。而且,與當事人直接憑裁判文書申請辦理過户相比,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運作模式,更能體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