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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離婚具體流程有哪些

離婚1.72W
法院調解離婚具體流程有哪些
律師解析:法院調解離婚流程:
1、開始調解。
一般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
2、展開調解。
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
3、調解結束。
調解成功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