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廳調解流程是什麼?
法院大廳調解流程是什麼?
法院大廳的調解流程分為開始——進行——結束三個流程,在訴訟方提交申請後法院會先對雙方進行調解,對於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具體的流程介紹如下:
一、調解的開始:《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具體來講,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後開庭之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進行調解,在二審中乃至在再審中也都可以進行調解。
庭審中的調解,通常情況下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後進行。根據司法實踐,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後另定日期進行。調解的開始,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建議,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開始調解。
二、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進行一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
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三、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
調解的流程很是簡單,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就會開始進行調解,然後就是調解的過程,雙方對於調解的內容是否達成一致,調解也可以在法庭上進行,最後調解會因為雙方達成協議調解成功或者未調解成功而結束,調解成功的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協議就會產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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