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不認離婚調解書應該怎麼辦
夫妻雙方在離婚以後,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肯定就要對房子的產權進行爭奪。如果在法院的調解下,夫妻雙方達成了共解以後,理論上來説,雙方應該到房管局進行房產過户,這樣才可以避免以後針對房產又產生一些不必要的糾紛。但是在下文當中小編將要為大家介紹的是,房管局不認離婚調解書應該怎麼辦?
一、房管局不認離婚調解書應該怎麼辦?
眾所周知,要取得房屋等不動產的所有權,僅僅基於交付而取得實物佔有還不夠,還必須辦理過户登記手續。這是物權公示原則的要求。因此,在房屋給付判決中,義務人的義務就不僅僅是將作為判決標的物的房屋交付給權利人,由於現行房屋過户登記採取出讓人與受讓人合意轉讓制度,所以義務人還應當向權利人提供辦理過户所必需的手續資料,如作為出讓人在有關手續材料上簽名。這樣看來,房屋給付的判決包含了實物交付和協助辦理過户兩項義務,兩項義務構成一個完整的權利轉讓,缺一不可,所以不能認為後一項義務是前一項義務的附隨義務。
在房屋給付判決中權利人在義務人拒絕配合協助辦理房屋過户的情況下,是直接向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過户,還是向法院申請執行,房屋登記管理部門再憑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過户呢?這一點存在爭議。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這是人民法院就辦理產權過户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明文規定。如果當事人可以憑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文書直接向登記部門申請辦理過户,則該條規定就無從適用。而且,與當事人直接憑裁判文書申請辦理過户相比,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運作模式,更能體現效率。
二、有關財產分割的裁判內容可能屬於給付判決
有觀點認為,既然判決書、調解書上只寫明什麼財產歸誰所有,説明裁判中只明確了權利歸屬問題,故屬於確權判決。
筆者認為其實不然。從訴訟理論上看,離婚案件中許多問題都與一般民事案件有別。如果認為離婚案件的裁判文書上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都歸類於確權判決,則這些處理結果都無法申請強制執行。不但不能申請法院強制辦理不動產過户,而且也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動產或不動產的交付。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在實際中可能產生負面效果。
實際上,有關財產分割的裁判內容,可以分別構成確權判決或給付判決。具體為:
1、具體動產、不動產被夫妻一方實際佔有、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又確定歸其所得的,這項裁判構成一項確權判決,此時不存在執行問題;
2、具體動產、不動產被夫妻一方實際佔有、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確定歸另一方所得的,構成一項給付判決,此時應當認為裁判中實際上包含給付義務,權利人可以據此申請執行;
3、具體動產、不動產被夫妻雙方共同佔有、登記在雙方名下,裁判確定歸其中某一方所得的,也構成一項給付判決。
以上資料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管局不認離婚調解書應該怎麼辦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夫妻雙方有離婚調解書的話,其實房產局應當按照調解書當中的內容對房產進行過户,因為調解書也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如果房管局不認離婚調解書的話,當事人也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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