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調解流程
調解是由第三者居間調和,通過疏導協商,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方式之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遵循自願和依法原則。
勞動爭議的調解需要勞動者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立案以後仲裁委員會會給當事人寄送立案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然後按指定的時間提交證據和送達回執後;仲裁委員會再發通知,告知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交換證據、確認仲裁請求及召集調解的時間。調解不成功的,則會當庭通知正式開庭的時間,雙方到場開庭質證、辯論、仲裁員調查,正式開庭程序走完後,仲裁庭還會詢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願意調解,可繼續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三條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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