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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離職勞動者要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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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離職勞動者要賠償金
拖欠勞動者工資賠償金
拖欠工資全稱是無故拖欠工資,即單位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拖欠勞動工資一般情況下屬於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法院解決。 如果僱主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