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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對於駕駛人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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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對於駕駛人應如何處理
對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對於駕駛人應如何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對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規定的是對“物”的處理。第二款規定的是對“駕駛人”的處罰,對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以罰款的同時,還要並處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如果本條違法行為人屬於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已經被吊銷的特殊情況,則在客觀上只能單處罰款,但其行為已經構成兩個違法行為,在對本條違法行為處以罰款的同時,對其無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再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