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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

一、駕駛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怎麼判罰?

駕駛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

駕駛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判罰是:處拘役,並處罰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駕駛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追逐競駛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犯,但刑法沒有將本罪規定為具體的公共危險犯,而是以情節惡劣限制處罰範圍。換言之,只要追逐競駛行為具有類型化的抽象危險,並且情節惡劣,就構成犯罪

二、 司法解釋

第一,本罪行為不要求發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發生在道路上。在校園內、大型廠礦內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競駛的,因為對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產生危險,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競駛以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高速、超速駕駛為前提,低速駕駛的行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單純的高速駕駛或者超速駕駛,並不直接成立本罪。換言之,不能將本罪等同於國外的超速駕駛罪。

第三,追逐競駛要求以產生交通危險的方式駕駛,行為的基本方式是隨意追逐、超載其他車輛,頻繁併線、突然併線,或者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

第四,追逐競駛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於意思聯絡而實施,也可能是單個人實施。例如,行為人駕駛機動車針對救護車、消防車等車輛實施追逐競駛行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節惡劣。情節惡劣的基本判斷標準,是追逐競駛行為的公共危險性。

駕駛人員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情況下,顯然已經構成了危險駕駛罪,可以根據危險駕駛罪的相關處罰規定進行處理,需要注意的是,駕駛人員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極其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給行人和其它車輛的安全出行造成了重大威脅,情節惡劣的應當進行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