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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的處理

法律1.21W
對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的處理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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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噪聲標準


20年代汽車出現後,車輛噪聲就是嚴重的問題。1954年美國製定載重車的噪聲測量法和噪聲標準,建議噪聲容許值為125宋(約相當 110分貝)。許多國家相繼制定有關標準。1958年國際標準化組織(ISO)開始研究這個問題,1960年提出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法草案,經過修改於1964年通過。

1979年我國頒佈了GB/T 1496-1979——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方法和GB 1495-1979——機動車輛允許噪聲。

2002年我國頒佈的GB 1495-2002——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替代了原有的GB 1495-1979——機動車輛允許噪聲和部分替代了GB/T 1496-1979——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