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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誰舉證

法律1.48W
刑事訴訟中誰舉證
一般刑事訴訟中誰來舉證承擔舉證責任的呢
現在刑事訴訟中誰來舉證分為兩種情況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 公訴案件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 在公訴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是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在審判中,公訴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而且其證明要達到法定的標準。被告人既沒有義務向法庭證明自己有罪,也沒有義務向法庭證明自己無罪。換言之,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僅對公訴方提出的證據進行質疑,就是完成了辯護的任務。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辯護,法庭也不能因此就做出對被告人不利的判決。 除了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外,舉證責任的分配還有操作層面上的理由。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一方面,因為公訴方是訴訟程序的啟動者,是要求法院做出判決的人,所以公訴方應該向法庭提供證據支持其要求和主張,“誰主張誰舉證”是在訴訟活動中確定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另一方面,公訴方既然做好了起訴的準備,自然也處於舉證的便利位置,讓其承擔舉證責任也是順理成章的。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的理由也有兩個方面:其一,被告人在訴訟中處於被動防守的位置,不便於舉證;其二,被告人的訴訟主張是否定公訴方指控的犯罪事實,而否定某事實的存在,往往難以舉證。 誠然,被告人在審判中可以舉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但是,這屬於法律賦予被告人的辯護權,是權利,不是義務或責任。被告人可以依法行使辯護權,也可以不行使辯護權,而且不能僅僅因為其不行使辯護權就得到對其不利的事實認定或判決後果。 自訴案件由原告方承擔舉證責任 在自訴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這也是司法活動中“誰主張誰舉證”基本原則的體現。如果自訴人不能用充分證據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在開庭審判之前,法官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者用裁定駁回其起訴;經開庭審理之後,法官則應當判決被告人無罪。總之,自訴人舉證不能或不充分,就要承擔敗訴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