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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三十日提出離職,需要單位批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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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三十日提出離職,需要單位批准嗎
提前三十日提出離職,需要單位批准嗎
1、正常辭職。提前30天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快辭。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例如未繳納社保、拖欠工資等),當事人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不給辦理離職手續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