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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要提前三十日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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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要提前三十日解除嗎
合同終止要提前三十日解除嗎
合同終止是不需要提前三十日解除的。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終止合同並未做提前通知的規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