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簽了退定金單遲遲不給退

法律2.85W
簽了退定金單遲遲不給退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買房的定金可以退嗎,簽了定購單售樓部説不可以退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簽了認購書還能不能退定金的問題。首先應當瞭解認購書與定金的法律性質。認購書在於約束雙方在一定時限內就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繼續進行磋商談判,以最大誠意促使合同訂立。認購書籤訂後,出賣人必須保留房屋至約定磋商之日,此前不得另行定購或轉售,但買受人不能如期而至則坐失商機;買受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但出賣人另行訂購或轉售則無法實現權利。定金能夠制約雙方當事人履行各自義務:出賣人可以保留商機,但另行訂購或轉售則雙倍返還定金;買受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但自身原因而不能訂立合同則喪失定金。定金具有督促、制約、保障的功效,定金罰則對雙方當事人平等適用。《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也就是説,返還定金的條件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喪失定金的條件為“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故買受人應當在約定時間與地點繼續磋商合同事宜,否則將喪失定金。認購書分為已決條款與未決條款,已決條款不得變更,需要磋商的是未決條款與已決條款的細節部分,進行磋商但不能達成一致而導致合同不能訂立的,屬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定金可以返還。由此可知,定金可以保障買受人利益,也可以變成購房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