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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適用對象

法律1.68W
破產清算適用對象
請問破產清算適用對象的範圍有什麼呢?
(2)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這一破產原因的規定也是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主要的依據,因為這是破產構成的一般原因;同時輔之以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如果屬於暫時資金週轉不靈,不宜宣告其破產,但如果實際上已經喪失清償能力,即使其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可能還略大於負債,也可以啟動破產程序清理債務,不一定要等其繼續虧損到資不抵債時再宣告破產,這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更為有利。此外,從程序上説,如果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後,經債權人催告並在相當的時期內停止向債權人清償,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處於連續狀態的,可以推定該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權人有理由提出破產申請,這就減輕了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舉證負擔,有利於破產程序的有效運用。這一破產原因的規定與國際上破產立法的通例是相符的。 以上是破產清算適用對象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