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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減刑的對象

法律2.61W
不適用減刑的對象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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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關於不適用減刑的對象如下:減刑只能適用於特定的對象。依照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裏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屬於自由刑的範圍。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因而與其他刑罰執行中的減輕制度得以區分。
在其他刑罰執行中,也存在減輕的問題,例如死緩減刑。如前所述,死緩減刑是由於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種發生變更,將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這種死緩減刑雖然也具有減刑的性質,但它是死緩制度的內容之一,不同於我國刑法中的減刑制度。當然,死緩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後,符合減刑條件而被減刑的,可以視為減刑。罰金刑在執行中也涉及減輕的問題?我國刑法第53條規定: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但這種罰金的減輕不是因為受刑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而是依據其實際的負擔能力而採取的變通的執行措施。此外,剝奪政治權利在執行中也存在減輕的問題,我國刑法第57條第2款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但這只是隨着主刑的減輕而對附加刑的一種調整,而非通常意義上的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