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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和破產清算

清算和破產清算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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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地產破產清算是怎樣清算的?

隨着金融危機的不斷蔓延和人們權利意識的增強,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案件日益增多,債權人破產申請的資格要件問題已不容迴避。在該房地產公司的破產立案審查中,債務人以申請人的債權額不大為由,要求法院駁回破產申請。目前,我國法律尚無這方面的規定,僅有2002年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債務人核對債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到期債務中所佔的比例,但未明確其對法院立案的影響。因此,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債權人無論債權額的多少,均可提出破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