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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審判員和法官助理

法律2.86W
助理審判員和法官助理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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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官助理與助理審判員有什麼區別?

法官助理與助理審判員不是同一人。
以下是法官助理與助理審判員的詳細解釋:
法官助理,是指專職審判輔助工作的司法人員。他們在法官的督導下工作,協助法官進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書以及其他與案件準備和案件管理有關的工作。

助理審判員是指由各級人民法院按照需要任免的協助審判員進行工作的人員。助理審判員,根據法官法規定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任命,可以代行審判員職務。助理審判員享有和法官一樣的權力與義務,助理審判員本身就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