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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審判員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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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審判員的區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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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審判員與審判員的區別是什麼?

你好,代理審判員與審判員的區別是這樣的:代理審判員實質上就是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的助理審判員
代理審判員: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法院可以設立助理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協助審判員工作,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
2、《法官法》第二條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3、《法官法》第十一條第六款規定:人民法院的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任免。
由上述三條法律規定可見,"助理審判員"也是法官,法院裁判文書中的"代理審判員"實際上就是法定的"助理審判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