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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制審判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有什麼?

一、僱員制審判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有什麼?

僱員制審判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有什麼?

第一條為緩解審判輔助人員不足,保障全省法院系統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平穩有序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法院和檢察院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的僱員制司法輔助人員有關問題的意見》,結合全省法院系統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僱員制審判輔助人員主要是在審判輔助崗位上,從事事務性、技術性、保障性、服務性工作的人員。全省法院系統招聘僱員制審判輔助人員主要包括書記員、司法警務輔助人員、司法技術人員。

汽車駕駛、物業管理、安全保衞、打字文印等後勤服務崗位,不列入僱員制審判輔助人員範圍。

第三條 僱員制書記員承擔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負責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以及法官交辦的其他事項。

僱員制司法警務輔助人員承擔值庭、押解、看管等審判警務保障工作,執行死刑,配合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執行事項,協助維護機關安全和辦公秩序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僱員制司法技術人員負責在訴訟活動中對鑑定文書、檢驗報告、勘驗檢察筆錄、醫療會計資料等技術性證據提出諮詢意見,對外委託鑑定、檢驗、評估、審計、拍賣等工作,以及為審判執行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信息化技術人員屬於司法技術人員範疇。

第四條 省法院及各中級法院會同本級人社部門負責僱員制審判輔助人員的公開招聘工作,各級法院負責本院僱員制審判輔助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法院應鼓勵現有聘用制工作人員參加全省法院系統僱員制審判輔助人員的公開招聘。

本辦法所指現有聘用制工作人員是指各級法院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和勞務派遣人員,不包括食堂、物業管理等外包服務人員。

二、法院的工作人員需要怎樣的心理素質?

1.執行人員應具備臨危不懼、處事不驚的良好心態

執行人員控制能力、應變能力來源於忠於職守的正義感,來源於無堅不摧的過硬心理素質。由於目前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普遍較低,執行人員遭圍攻、羣眾性抗法事件時有發生。遇到這種情況,執行人員要沉着、冷靜、指揮若定,以公正執法者的形象出現在民眾面前,講法律、敍情理、打動民心,制服個別煽動鬧事者,努力爭取多數,把握工作節奏,有力、有利、有節地控制事態發展並達到最終目的。

2.執行人員應始終保持穩定的思想情緒

穩定的心理素質是辦好每一件案件的基礎,也是應當貫穿於辦理案件始終的思想情緒。穩定就是穩如泰山,就不應是大起大落,起伏無常。穩定就應切忌急於求成,浮躁盲動,案件一時執行不了要坐下來研究對策,正面進攻不奏效,可以採取迂迴戰術,強攻不下,可以智取。思想深處固然要有一種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決心,但卻不可有因一時執行不了案件就非要強攻硬拼的衝動。切實避免不分對象,不加區別,任性蠻幹,而人為地造成執行工作的被動。

3.執行人員應具備忍辱負重的心理素質

內部的外部的以及自己心理中的種種困難,縱橫交錯,盤根錯節,但作為一個優秀的執行人員應該胸懷博大,容“百川於心”。心理承受力的強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執行人員素質的高下,勿以一言善惡而動怒,勿以自己一時衝動而定取捨。在執行中不為人們所理解之時,要想一想大局,想一想事業,輕鬆地舒一口氣,把心理調整平衡,以求繼續完成自己的既定任務。

想要做好法院的執行工作,需要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近些年來,執法環境有所改善,法院的工作複雜,任務重,更需要注重執行人員的心理問題,要培養有勇有謀,科學執法,服務百姓的優秀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