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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文本缺乏法定必備條款或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需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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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文本缺乏法定必備條款或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需負什麼責任
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文本缺乏法定必備條款或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需負什麼責任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項或多項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不得扣留應當由勞動者持有的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有上述違法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用人單位依法及時補充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