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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能力人房屋過户監護人

法律1.53W
無行能力人房屋過户監護人
如何確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


(1)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三項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


(2)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項法律活動;


(3)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在這個申請書當中,肯定要寫清楚被監護人的一些基本狀況,他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話,那麼是需要相應的鑑定證明的,除此之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擁有三項職責的,教育監管,被監護人即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