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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遺失補辦律師證辦理依據

法律1.91W
玉林遺失補辦律師證辦理依據
玉林遺失補辦律師證辦理依據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執業證書遺失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區)司法行政機關,並在省級以上報刊或者發證機關指定網站上刊登遺失聲明。遺失聲明應當載明遺失的執業證書的種類、持證人姓名(名稱)、執業證號和執業證書流水號。
律師、律師事務所申請補發執業證書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已刊登遺失聲明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第二款換髮執業證書,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完成審查,並上報原發證機關。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的,為申請人換髮執業證書;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換髮執業證書,並向申請人説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