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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律師執業機構變更辦理依據

法律2.2W
衡水律師執業機構變更辦理依據
衡水律師執業機構變更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十條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髮律師執業證書。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准予執業的決定,並註銷被准予執業人員的律師執業證書。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准予執業的決定。准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説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