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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公職律師工作證辦理的設定依據

法律1.68W
南寧公職律師工作證辦理的設定依據
南寧公職律師工作證辦理的設定依據
司法部《關於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02〕79號)
“試點期間,公司律師執業證由司法部統一製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頒發申請公司律師執業證書,由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所在企業批准後報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再由審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批。司法廳(局)應在1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在黨政機關專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或者擔任法律顧問、在國有企業擔任法律顧問,並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經審查,申請人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向其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