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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遺失補辦律師證辦理法律依據

法律1.52W
崇左遺失補辦律師證辦理法律依據
崇左遺失補辦律師證辦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准予執業的決定。准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説明理由。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執業證書遺失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區)司法行政機關,並在省級以上報刊或者發證機關指定網站上刊登遺失聲明。遺失聲明應當載明遺失的執業證書的種類、持證人姓名(名稱)、執業證號和執業證書流水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