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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律師執業證審核辦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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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律師執業證審核辦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揚州律師執業證審核辦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准予執業的決定。准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説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