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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辦理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房產證5.88K

、房產證辦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房產證辦理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關於消費者買房後何時能夠取得房產證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買房後何時能取得房產證直都是購房人十分關心的問題,現在通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裏的條款沒有約定購房人取得房產證的時間,而只是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中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有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這裏只是規定了開發商報送材料的時間,而沒有規定購房人取得房產證的時間期限,在實踐中等於沒有對開發商約定何時能讓購房人取得房產證,因為很多時候開發商在房屋交付使用後還有可能一些審批手續沒有完善,例如土地出讓金沒有交納完全,房屋大產權證已經抵押,擅自變更規劃沒有得到批准等情況,這種情況下儘管開發商把材料報送到房管部門,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其結果肯定是辦不了房產證,如果購房人當初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和開發商約定取得房產證的時間的話,是無法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的,受損失的只能是購房人了,因為只有房產證才是房主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

這次《解釋》的出台,有效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充分保護了購房人的利益,解釋的第18條對此規定了三個方面的內容:

1、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書面約定了購房人取得房產證的具體時間,如果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到期購房人沒有取得房產證,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雙方在合同里約定了具體的違約責任,按其約定;如果只約定了時間,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購房人可以按照已付購房總額要求開發商支付利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房地產律師建議購房人最好是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實踐中一般是按照每天支付已付房屋總價的萬分之二至萬分之五,越高對購房人越有利,因為這樣不僅購房人可以獲得更多的賠償,而且計算依據明確,對開發商也起着有效的約束作用。

2、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購良人取得房產證的具體時間,該房屋若是—預售房,也就是通常所説的期房,按照解釋的規定,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購房人應取得房產證,如果因為開發商的原因致使購房人沒有取得房產證,即使合伺沒有約定違約責任,開發商也要支付相應的房價款利息。這裏所説的房屋交付的標準就是開發商交鑰匙的時間。

3、如果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該房屋已經竣工成為現房,按照解釋的規定,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內,購房人應取得房產證,如果因開發商原因購房人沒有取得房產證,同樣要支付相應的利息。同時,解釋的第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按《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什麼是房產證?

房產證(Premises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

房產證辦理的法律依據有哪些,目前國家已經開始實施不動產權登記制度,因此目前存在着房產證以及不動產權證並存的情況,但是相對於房產證來説,不動產權證會更加安全以及能夠更好地保障民眾的合法權益。但是因為是開始之初,很多人可能更加信賴房產證,那麼這時對於房產證在購房後何時取得以及房產證辦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的問題就需要有一個初步的瞭解,上述小編為您整理的我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以彌補一般購房協議中沒有房產證相關事項的空白,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