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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公司律師工作證辦理的法律依據

法律1.49W
梧州公司律師工作證辦理的法律依據
梧州公司律師工作證辦理的法律依據
1、《法律援助條例》
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
2、司法部《關於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

(二)“公職律師執業應取得公職律師執業證。試點期間,公職律師執業證(試行)由司法部統一印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頒發。”
(三)“申請公職律師執業證,由符合上述任職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工作單位批准後,報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再由審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批。司法廳(局)應在1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3、《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援助律師的律師工作證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4、《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
在黨政機關專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或者擔任法律顧問、在國有企業擔任法律顧問,並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經審查,申請人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向其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
5、司法部《關於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
試點期間,公司律師執業證由司法部統一製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頒發……申請公司律師執業證書,由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所在企業批准後報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再由審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批。司法廳(局)應在1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