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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啥時候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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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啥時候可解除合同
房屋出租人啥時候可解除合同
【問題解析】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有:承租人未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造成房屋損失的;承租人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不定期租賃的;出現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法律依據內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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