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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詐騙對象特定

法律2.42W
非法集資詐騙對象特定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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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詐騙對象特定區別是什麼?

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要件。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其主要特徵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三、非法集資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一)犯罪的對象不同。非法集資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後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並獲取其錢財。
(二)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非法集資罪與詐騙罪而言,非法集資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非法集資罪定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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