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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不特定對象

法律3.23W
非法集資不特定對象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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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不特定對象嗎?還是説特定呢?

我國現行法律規制邏輯在不特定對象的認定上存在兩方面矛盾:一是本應由證券法調整的非法集資行為現在卻主要是由刑法在規制,從而使一些證券法的調整手段無法得到有效運用;二是本應被遵守的基本法律規定卻在實踐中被地方政府逐漸突破,模糊了融資行為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這兩大邏輯矛盾腐蝕了規制集資行為的整個法律體系,導致不特定對象認定標準模糊不清,而且難以清晰化。若能以解決這兩項根本矛盾為總體思路,將對非法集資類犯罪的認定予以必要限制作為不特定對象認定標準的完善方向,則必能有效地完善現有的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