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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詐騙對象特定的特點是什麼?

非法集資詐騙對象特定的特點是什麼?

在我們進行認定非法集資的犯罪行為的時候,是需要考慮很多方面的因素的,對於犯罪分子來説,他們會抓住非法集資詐騙對象特定的特點來進行實施犯罪行為,我們在進行認定的時候,要注意區分非法集資與合法集資,它們之間是有一定的界限的,那麼,具體的界限是什麼樣的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非法集資罪的數額怎麼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於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

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在量刑時,不能僅以集資詐騙的數額為根據,還要考慮詐騙手段、詐騙次數、危害結果、社會影響等情節。集資詐騙犯罪的數額特別巨大不是判處死刑的惟一標準,只有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選擇適用死刑。對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但追繳、退賠後,挽回了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二、非法集資詐騙罪的認定,非法集資詐騙對象特定的特點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集資詐騙時,必須準確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和此罪與他罪的界限。這既是司法實踐中的中心環節,也是刑法理論界必須深入探討研究的重大問題。

(一)集資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區分這兩者的界限時,必須區分以下界限:

1、非法集資與合法集資的界限

在發展市場經濟條件下,經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批准,羣眾集資辦廠、集資開店、集資經商等行為是合法的。合法集資行為具有以下特徵:集資人的集資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人都具有一個共同目的;集資人出於自願;集資人不僅知道集資的用途、方式、期限、利率等,而且知道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集資行為完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只有具備上述特徵的,才是合法集資。如果集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欺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就構成集資詐騙罪。

2、集資詐騙罪與集資借貸糾紛的界限

集資借貸糾紛,是指集資者誇大集資回報條件,後因種種原因無力及時按照約定條件返還集資款及紅利而引起的糾紛。在這種情況下,儘管行為人使用了一定成分的欺騙手段,但是,只要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就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對於一些非法集資的詐騙者來説,他們會根據非法集資詐騙對象特定的一些特點或者心理來進行詐騙,所以,這就提醒我們在進行投資之前,一定要先了解好投資的項目是否合法,經過確認之後,再進行投資,不要因為一些故意的虛假宣傳的高額的利潤,就盲目進行投資,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標籤:非法 詐騙 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