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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糾紛律師函

法律2.28W
解除勞動合同糾紛律師函
解除勞動合同糾紛

1.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合同 這是勞動合同法四十條所規定的強制性內容 即使合同不約定 也應該依法履行2.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對於實際經濟補償低於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月工資水平的 該條款部分無效 不服的可以向勞保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仍有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