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買賣合同糾紛律師函

買賣合同糾紛律師函

律師用律師函對某一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其目的在於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對象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對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法達意”。本站網小編這裏為大家提供一個借貸合同糾紛的律師函範本。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律師函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律師函

律  師  函
(20××) ××律函字第    號
××有限公司: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下稱業主)的委託,就貴公司與上述業主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事致函與貴公司。
根據業主們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貴公司與上述業主簽訂了一份《××樓宇認購書》。該《認購書》約定,上述業主自願認購中國××市××《××樓宇》(註冊名:××商住中心)的物業,並同意按銀行按揭付款的方式向貴公司支付購樓款。該《認購書》簽訂的7日內,按照該《認購書》的約定,上述業主已將繳樓款存入××有限公司在交通銀行××××支行的賬號,並與貴公司簽署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與銀行簽訂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辦理完銀行按揭手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貴公司應當在2008年8月31日(或2008年9月1日)前,將符合交付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給買受人(業主)使用。逾期超過60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我們認為,貴公司與上述業主之間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貴公司理應在該合同的交樓期限內(即於2008年8月31日(或2008年9月1日)之前)將符合交付條件的物業交付給業主們使用。現如今貴公司逾期交樓的時間已超過了60天,依據貴公司與業主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約定,業主依法有權解除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有權要求貴公司退還已付款和支付違約金。
現上述業主經過慎重考慮,決定解除與貴公司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在貴公司接到本函後,貴公司與各業主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立即解除。同時,希望貴公司在接到本函後的30天內,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退還已付款和支付違約金給各位業主。逾期我們將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來解決此事。到時,貴公司將因訴訟程序而可能帶來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不利後果,並將承擔鉅額的訴訟費用。




××律師事務所
律  師:  ××××
××年××月××日




××律師聯繫電話: ××××
地址:××市××路××大廈××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