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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中,同時履行抗辯權

法律1.6W
強制執行中 同時履行抗辯權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及特徵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須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且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只有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才存在對等給付關係,正因為這種關係,使得同時履行抗辯權具有公平性。

2、須雙方互負的沒有履行順序的債務均己到清償期。首先是雙方當事人的債務履行沒有先後順序;其次,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到清償期。如果未到履行期,就談不上履行問題,也就無從談起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實踐中,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明確的履行期限,僅僅表述為“貨到付款”,一般認為雙方在任何期限的履行都是適當的;如果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了履行期限,例如合同約定“5月1日交貨付款”,那麼,只有在該期限到來時,才能視為雙方的履行期限屆至。同時履行也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雙方在某一“點”上同時履行,而應指一個時間段,如“5月1日”指的應是整個工作日。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這裏包括兩種情況。其一,對方未履行債務。在沒有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其債務的履行。其二,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例如給付的標的物種類不符合約定或標的物的數量不符合約定。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在一方的債務履行已經不可能實現時,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就失去了實際意義。只能適用其他合同制度加以解決,而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

法律設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其目的在於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利益關係的公平,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本質上是合法行為。但是, 任何權利的行使均須有所限制。一方違約以後, 他方能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如何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應具體分析:

1、給付遲延。又稱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1)一方當事人已經作出履行或提出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則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若不為對待給付, 則應當負給付遲延的責任。(2)一方當事人沒有作出履行或沒有提出履行, 而要求他方當事人履行, 他方當事人可以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3)如果雙務合同未規定履行期, 則任何一方都不能認為對方已構成遲延履行。只有在自己已經履行, 並給予對方合理期限後, 才有權要求對方履行。(4)一方須是主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 且遲延履行後果極為嚴重, 接受履行對另一方已無利益可言才能拒絕履行。

2、受領遲延。即一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提出履行以後,另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遲延受領, 則已提出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向受領遲延一方當事人請求履行時,該當事人可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我認為在發生受領遲延時,兩個債務依然存在,其相應的牽連性也不受影響,僅僅使債務人免除其因不履行而產生的一切責任而已, 故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消滅的問題,仍然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3、 部分履行。關於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僅作出了部分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否拒絕受領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如果是少量的不足,而且拒絕受領與交易習慣和誠信原則不符, 則債權人不得拒絕受領。

4、瑕疵履行。在一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時,另一方能否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一方交付產品有瑕疵, 另一方有權拒絕支付貨款。因此,如果對方當事人的履行存有瑕疵的話,接受履行方也可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是在行使該抗辯權時,不能違背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