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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致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法律2.03W
被監護人致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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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責任的歸責原則


監護人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時,其監護人承擔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本條規定的監護人責任是無過錯責任。該規定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並非監護人責任的成立要件,而只是減輕責任的要件;

(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不根據其年齡、認知能力或者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加以區分,統一由監護人承擔起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相分離。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場合,行為人為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責任主體則是監護人,兩者並不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監護人責任又是一種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的侵權責任。

我國法律將監護人責任規定為無過錯責任的原因在於:首先,從行為人的認知能力來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相應的認識和判斷行為的法律後果的能力;其次,從受害人賠償的角度來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並無相應的賠償能力,如由其承擔責任往往使受害人難以得到賠償;最後,從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關係上來看,監護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法定的監督、教育等義務,監護人和被監護人之間存在最密切的關係,只有監護人才最有可能通過日常教育和採取具體措施避免或減少被監護人對第三人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