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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告拒絕開庭怎麼辦

法律2.38W
刑事案件被告拒絕開庭怎麼辦
刑事案件被告拒絕開庭怎麼辦
刑事案件中,公訴案件由於被告一般會被羈押,所以即使拒絕開庭相關的司法人員也會押送其至庭審。自訴案件的被告拒絕開庭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進行逮捕或者強制到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