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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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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該怎麼辦

離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該怎麼辦

離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可缺席判決。離婚案件,不同於合同及侵權案件,離婚涉及了人身關係的變化,不能輕易適用缺席判決,我國法律強調的是“婚姻自主”,必須有被告的意思表示,法院才能做出處斷,判斷其感情是否已徹底破裂。只有兩種情況可缺席判決:

一是找到了被告,但被告拒不到庭而缺席判決:

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可能:

1、被告拒絕簽收開庭傳票,這時可以適用留置送。

2、被告收了開庭傳票而拒不到庭。

這兩種情況下,都視為被告收到了傳票,如果其拒不到庭,則有兩種處理方法可以探討。因為離婚案件,不同於合同及侵權案件,離婚涉及了人身關係的變化,不能輕易適用缺席判決,必須有被告的意思表示,法院才能做出處斷,判斷其感情是否已徹底破裂,因此,離婚案件屬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事實的案件”,這種類型的案件,在兩次送達開庭傳票後,被告仍拒不到庭時,應適用拘傳。 另一種做法是,被告如不到庭,這時法院不能缺席判決為判不準離,這樣的話,對原告不公平,對被告則是一種縱容。如果缺席判決離婚了,則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原告的利益,這顯得對被告又欠缺了公平。但被告是自動放棄了離與不離的選擇權與話語權,無視法律權威,可以推定為與原告矛盾激化,無共同語言,無法溝通,因此缺席判決離婚,不過此時不應處理財產與孩子撫養問題,這兩個問題應讓原、被告另行起訴,以彰顯對被告的公平。

二是找不到被告而缺席判決:

在這種情況下,以是否失蹤兩年,分別處理。

 A.因被告無法找到,無法認定其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被告失蹤未滿兩年,原告無法提供被告確切地址的,我認為應該説服原告撤訴,如原告不撤訴,應依照《適用簡易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裁定駁回起訴。 

B.如果被告失蹤已滿兩年的,應發佈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三個月,經公告查詢卻無下落的,則缺席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如果兩年無音訊的,可以推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判決離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如果被告失蹤未滿兩年,就判離婚,屬於實體錯誤,如果未發出尋找失蹤人公告,屬於程序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