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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廣告是否構成合同要約

法律1.57W
宣傳廣告是否構成合同要約
宣傳廣告是否構成合同要約
宣傳廣告一般情況下為要約邀請,只有在宣傳廣告符合要約條件下才構成要約。要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説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