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被告人拒絕辯護怎辦?
一、被告人拒絕辯護怎辦?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這表明拒絕接受辯護與委託辯護、申請法律援助一樣,都是被告人的權利。被告人與辯護人形成法律服務關係的根基在於被告人對辯護人有着充分的信任。否則,被告人不能對辯護人如實陳述案情,辯護人的辯護就沒有運作下去的條件。被告人此時的拒絕接受辯護,本質上是撤銷對辯護人的授權。法院面對被告人的此項權利行使,原則上只能予以尊重與配合。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辯護律師與被告人委託的辯護人一樣,其存在的正當性亦取決於被告人的信任,因此被告人原則上也有拒絕接受其辯護的權利。
辯護權是被告人的一項訴訟權利,因此,被告人的拒絕是無條件的,只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辯護人就應該立即終止辯護,解除委託辯護合同,退出法庭。如果被告人提出另行委託辯護人,也應予以許可,但變更辯護人不應影響審判正常進行。
為保證辯護人能充分執行辯護職能,履行辯護職責,法律賦予辯護人一系列訴訟權利。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閲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司法文書獲取權、獲得通知權、質詢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及其他權利。辯護人在享有上訴訴訟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下列訴訟義務: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保密義務;正當執業的義務;遵守法庭規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等義務。
三、刑事辯護包括哪幾種?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於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並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委託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託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這裏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託辯護相對於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到庭審階段後,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不接受法院指定辯護人,這是被告人的權利。對於拒絕辯護的,法院可以參考檢察院的公訴意見作出量刑判決。被告人可以自主選擇辯護人及代理人,對於沒有辯護人的,法院委託司法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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