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4個月可以離婚嗎?
一、 懷孕4個月可以離婚嗎?
懷孕4個月的情況下,女方是可以提出離婚的。根據我國《民法典》之相關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此項規定是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對懷孕或分娩後一年的婦女進行的一種特殊保護。如果雙方感情不和,妻子在懷孕期間同意與丈夫離婚,對離婚後孩子的相關問題也達成了一致的意見,此項規定也可不適用。
二、《民法典》對於離婚的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對於懷孕的情況下,出於對婦女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男方一般是不可以提出離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特別是對於有關離婚的程序,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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