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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沒有履行對勞動合同相關義務的風險有什麼

法律2.41W
用人單位沒有履行對勞動合同相關義務的風險有什麼
用人單位沒有履行對勞動合同相關義務的風險有什麼
1、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對應聘人員主動告知是法定的義務。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將影響到勞動合同的效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判斷而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認定為欺詐,因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勞動合同可認定為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知情權的輕視,還可能給用人單位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甚至需要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例如不向勞動者告知職業危害,《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要對用人單位處以2至5萬元的罰款。
2、用人單位未嚴格進行入職審查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招聘過程的簡單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職審查,輕視入職審查,將對用人單位用工帶來很大風險。用人單位如果在招聘時,對應聘人員的身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等如果核查不嚴格,而應聘人員有弄虛作假的情形的,會導致其無法勝任工作、耗費工資福利待遇、浪費招聘工作管理成本、勞動合同無效等嚴重後果。最直接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不進行入職審查,勞動者以欺詐手段入職的,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二是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