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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支付令異議裁定書

法律1.28W
駁回支付令異議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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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支付令異議裁定書

您好關於駁回支付令裁定書做出以下回答: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督字第××號
  申請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申請人×××於××××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請。本院受理 後,經審查認為,……(寫明申請不成立的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的支付令申請。 本案受理費用××元,由申請人×××承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