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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收到支付令後發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會如何裁定呢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勞動者提供的事實、證據,對用人單位確屬拖欠勞動報酬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用人單位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用人單位收到支付令後發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會如何裁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