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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聯絡涵怎麼寫

法律1.21W
工傷保險聯絡涵怎麼寫
工傷保險聯絡涵怎麼寫
根據當事人所在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定,可以參照如下處理:
1、對於請病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其提供就診記錄、病歷卡、病情證明單、醫藥費證明以便對病假的真實性進行形式上的審查
2、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病情有懷疑可要求勞動者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院進行復核,出於保護勞動者的考慮複核的費用可由用人單位預付。
3、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是故意出具虛假病假單的,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