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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的舉證責任

法律2.11W
環境污染侵權的舉證責任
環境污染侵權的舉證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2、《環保法》第四十一條二款: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