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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少付、不付工資

法律3.11W
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少付、不付工資
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少付、不付工資
原則上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足額發放工資,但在以下三種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少付或者不付工資:

一、勞動者未充分履行提供勞動的義務。例如常見的員工遲到早退、無故曠工、請事假等,這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情況相應少付或不付工資;

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合法調崗。進行合法調崗之後,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新崗位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發工資。如果新崗位的工資標準相比之前有所降低,用人單位當然可以少付工資。

三、用人單位進行合法工資調整。在用人單位有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工資調整之後,也可以少付工資。例如根據員工的業績情況調整基本工資等。

風險提示: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