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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賠償責任劃分的標準是什麼?

打架鬥毆這種違法犯罪行為是一種常見的現象,而打架鬥毆雖然一般情況並不屬於重大的刑事犯罪,但是因為犯罪面廣,類型眾多,是很難處理的,很多情況下,打架鬥毆都會造成一方或者多方的身體上造成傷害,隨着傷害的不同,賠償的標準也不同,那麼,打架鬥毆賠償責任劃分的標準是什麼呢?讓我們去了解吧。

打架鬥毆賠償責任劃分的標準是什麼?

一、打架民事賠償責任劃分依據是什麼?

打架造成的損害有三種情況:

一是隻有一方有人身或財產損失;

二是雙方都有人身或財產損失;

三是打架造成了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失。

對一、二兩種情況,一般是各自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當然,這其中也要考慮造成雙方原有糾紛的原因、打架事端由誰挑起、誰先動手、誰的情節嚴重等,準的過錯大,誰賠償的數額就多。對第三者的損失,如果打架只有一方的過錯,只由該方賠償;如雙方都有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受害的第三人可以要求打架的任何一方賠償損失,至於其雙方內部又怎樣負擔,根據其過錯程度決定,與受害人無關。當然,賠償了第三人損失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償還已由他代為賠償的份額。

二、打架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打架鬥毆後如何承擔責任,首先要通過司法鑑定來確定。

2、輕傷以下的,不構成犯罪可以協商解決,但是行為人依法要承擔治安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3、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6、除承擔刑事責任,受害人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賠償等。

如果打架鬥毆的情節輕微,沒有嚴重後果,則使用《治安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則依據《刑法》規定,以聚眾鬥毆罪處罰。看情節輕重,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打架中的受害人如何維權?

1、先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委託法醫進行法醫鑑定,由法醫按照規定確定所受傷情,同時對此傷情應花費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一併進行鑑定;

2、根據鑑定結論再決定下步如何處理。關鍵是看傷情,如果是輕微傷,屬於民事糾紛,可以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就賠償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依責任賠償;

3、如果是構成輕傷或其以上之傷即重傷,對方則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其中,輕傷屬於自訴案件,既可以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由傷者本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要求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同時,一併予以民事賠償;重傷案件屬於公訴案件範疇,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然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再由法院審理判決,傷者也可以提起民事附帶訴訟。

打架鬥毆顯然是一項不正確的行為,從上面的一些法律知識我們可以看的出來,打架鬥毆賠償責任劃分在法律上是十分難以確定的,因為打架鬥毆者在打架鬥毆過程中不只是一個人的行為,所以,雖然一般情況下只涉及到民事賠償,但是並不是隨便的,推薦找第三方來進行人身傷害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