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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期間的自首應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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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期間的自首應該如何認定
二審期間的自首應該如何認定
二審期間自首的認定,應當嚴格遵循兩個原則:依法原則和上訴不加刑原則。
依法原則要求嚴格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自首。因此,被告人一審階段始終翻供,二審又如實供述的,二審法院不能再認定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影響自首認定的翻供在時間上是有限制的,即使行為人在偵查、起訴階段翻供,只要其在一審判決前仍能如實供述的,並不影響對其自首的認定。故如實供述成立自首在法律上的時間要求,應當在一審判決前,在一審判決前翻供的,則不能認定自首。因此,被告人只要在一審審理期間翻供,直至一審判決前仍未如實供述的,即使其二審又能夠如實供述的,也不能成立自首。反之,被告人一審階段符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條件而被認定為自首的,即便在二審期間翻供,由於受到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二審法院不能改變對其自首的認定。
法律依據:
《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