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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後取保候審期間逃避審判亦可認定自首嗎

自首後在取保候審期間逃避審判亦可認定自首。

自首後取保候審期間逃避審判亦可認定自首嗎

犯罪人自首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

法律規定的自首制度適用於一切犯罪,旨在通過鼓勵犯罪人自動投案,一方面有利於案件的及時偵破與審判,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過自新,不再繼續作案。這兩個方面既是設立自首制度的目的,也是設立自首制度的根據。從實質上説,只要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使案件的偵查與審判變得更加容易,或者只要上述行為表明行為人悔過自新,就可以認定為自首。

犯罪人原來有自動投案行為也能夠如實供述罪行就已經構成自首,也就是説,行為人構成自首與否的標準在於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一旦構成自首即為不可逆的,不會因為以後的行為而否定此前的自首行為,就如同行為人構成犯罪既遂不可能轉化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一樣,各個犯罪的階段是不能相互轉化的。

至於其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違反這些法律規定要受相應的處罰的,不影響自首的認定。

《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和能否辦理取保候審是沒有直接關係的,而在取保候審期間,逃避審判的行為也是屬於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和自首沒有太大的關係,不屬於違法自首的情節。